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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机前持刀抢劫被判11年
东港一24岁男子已经先后三次被判刑
  • 2013年03月2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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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11月26日,本报曾报道这起案件。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 李玉涛 通讯员 王晓 潘涛) 今年24岁的李某即将迎来自己人生的第三次刑罚。3月22日,东港区做出一审判决,李某因持刀抢劫未遂,捅伤受害者,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2年11月20日晚8时许,一对中年夫妇搀扶他们的女儿来到东港区人民医院急诊室。
  医生检查发现,年轻女子卞某左上腹肋缘下侧后线处有一长约2.5cm的斜形伤口。经诊断,其腹部有开放性软组织创,左侧血气胸,脾脏下级破裂,膈肌破裂,腹腔大量积血,后经法医鉴定卞某构成九级伤残。
  原来,事发当天下午6时许,卞某在日照市山东路一家银行的ATM机上取钱时,遭歹徒持刀抢劫,腹部被捅。
  警方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行动,经过详细侦查,东港区日照街道的李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2012年11月22日,警方将李某抓获。
  归案后,李某对抢劫未遂、持刀伤人的事实供认不讳。李某交代,他抢劫是为了救自己的女友。
  李某说,他通过网络认识了吉林通化的一年轻女孩小玉(化名),两人的关系很快从普通网友升级为了男女朋友。
  2012年9月,小玉说自己患上了白血病,急需用钱,请求李某给予支援,随后他便四处寻找快速生财之道。
  2012年11月20日下午6时左右,李某来到日照市山东路一自助银行附近,发现了正在办理业务的卞某,遂持刀实施了抢劫,但并没有得逞,李某惊慌中捅了卞某一刀,逃离现场。
  回到家中,李某将刀子交给自己的母亲,并谎称自己与人打架,将人捅了一下,并要求母亲给自己2万元钱去东北“避风头”,顺便看望患病女友,遭到母亲拒绝。
  今年3月22日,李某最终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别看李某才24岁,但已经前后三次被判刑了。”该案件的主审法官说,2005年9月,他因涉嫌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期内,他于2006年8月,再次伙同他人抢劫,被判七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于2012年1月刑满释放。
  判决后李某说,他的父母均已年逾半百,父亲从事了20多年重体力活,母亲在一间澡堂给人搓背,“不知我是否还有机会好好陪伴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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