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齐璐 报道 □通讯员 丛培建 刘玉霞
本报3月28日讯 消费者本应受到热情周到的服务,可文登的于女士与一家洗浴中心却发生消费纠纷。向工商部门申诉,和解不成,进而又一纸诉状将店主战某告上法庭。日前,文登市人民法院判洗浴中心店主战某赔偿于女士3500元。 2013年1月11日下午,于女士与男朋友到市区一家洗浴中心消费,两人共交服务费12元。于女士在洗澡期间关水龙头时,因脚下瓷砖底部空洞,又恰巧踩在破碎瓷砖上,于女士右脚趾当场出血,疼痛万分。于女士被立即送往当地医院。 经检查,于女士右脚母趾展肌断裂和右脚母趾短屈肌断裂。于女士住院一周时间,住院费共花费近2300元。出院后,于女士在与洗浴中心店主商讨赔偿事宜时却发生了争执。见和解不成,1月31日于女士向文登市工商局城区工商所申诉,工商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了解和收集证据,确认于女士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在调解过程中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款,提出了调解意见,可店主战某仍不答应支付于女士相应的赔偿。 消协调和也不成,于女士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战某告上法庭。随后,文登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日前,法院两次开庭审理该案,最终判被诉方洗浴中心店主战某赔偿于女士损失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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