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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不拆除违规排污口最高可被罚百万元
  • 2013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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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陈玮 实习生 衣丽) 近日,《济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批通过。5月1日起,省城将执行新规,在饮水保护区设排污口最高罚50万元,违规排污口不拆除最高可罚百万,并将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条例》将对济南市水资源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和总量控制,并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控制红线”的制度,推行水功能区划制度,明确水功能区划的划定程序、保护方式及水功能区划内排污总量的核定责任,并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了更严格的保护措施。
  根据《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原有排污口应当按有关规定限期拆除或关闭。若有单位或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级以上政府将责令其限期拆除或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或关闭的将强制拆除或关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还可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济南水资源管理将实施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则应在2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
  若存下列情况,单位或个人的取水申请将不予批准: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在取水许可总量已达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超出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未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等。若有人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若有人未按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且情节严重,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为未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的单位或个人开凿取水井,也将面临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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