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王乐伟) 3月31日,市民纪女士拨打本报热线称,她之前打工的单位没有给她应拿的薪酬。但公司负责人称,公司完全按照当初的协议支付薪酬。 纪女士说,她是2012年11月进入虹盛制衣打工,当时公司承诺除领取计件工资外,每天还有贴补费用,她2012年12月一共上班20天,算起来她应该拿427元。 “我找公司要工资,最后却只给发了40元。”纪女士告诉记者,在计算工资时,当时公司承诺的贴补全都没有计算进去,还扣了她的计件工资,最后只给了40元。 虹盛制衣一王姓负责人称,纪女士在离职之前,没有提出任何辞职申请,公司并没有因此扣除她的工资。当时已经通过她的班长把工资算清楚,这40元是公司按照协议支付的。“工作一年以上才享受公司的补贴。” 德州鑫大公律师事务所纪朝辉律师表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受雇方可以拿出相关材料证明与雇佣方有劳动关系,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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