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1日讯(通讯员 韩英选 延芳 记者 赵树行) 2011年6月,时某在跟随赵某、李某和牛某安装条幅时被电击致残,其家属将其他三人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时某自2005年开始就在滨州市市区居住工作,事实确凿,其人身损害赔偿适用城镇标准。 时某为乐陵人,从2005年开始在滨城区打工。2011年6月6日,时某跟着李某、牛某来到滨城区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路口原三棉办公楼从事广告条幅悬挂工作。承接制作安装该条幅的是赵某,李某经常为赵某从事安装悬挂条幅工作,但其手下没有固定干活的工人。由于这次安装悬挂的两个条幅(长25米宽3米)比较大,李某便通知牛某找两个人一起干,牛某便找来时某和另一案外人王某。安装过程中,因条幅被风刮起,条幅中因紧固而穿的钢丝绳碰到大楼东侧的高压线上,该条幅连电起火,导致手持条幅的时某被电击致伤。滨医司法鉴定所经鉴定:时某身躯肢体大面积烧伤,瘢痕形成并双手功能大部分丧失,伤残等级为七级。 刚开始,赵某、李某和牛某还能共同协商如何分担时某的住院费用,赵某交了1万元的治疗费,李某交了25000元,但因牛某一分钱未交导致三人赔偿意见不一致,赵某和李某也不再继续支付时某的住院费用。随后,时某妻子将三人诉至法院。 庭审中,三被告对时某是否适用城镇标准赔偿提出异议,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证人,时某的房东贾某、同事张某、韩某等提供的证据证明,时某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三被告拒绝赔偿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法院最后判决,第一被告赵某承担30%的责任,赔偿89589.68元;第二、三被告李某、牛某连带承担50%的责任,赔偿149316.14元;三被告承担诉讼费836元;时某总计获得239741.82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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