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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闪离争彩礼
司法调解双方“和谐”离婚
  • 2013年04月0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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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枣庄3月31日讯(记者 甘倩茹 通讯员 李井林) 王先生和刘女士交往一个月便登记结婚,四个月后因性格不合提出离婚。后来双方因彩礼钱无法协议离婚,于是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据了解,2012年10月,王先生和刘女士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两人因比较谈得来,所以交往一个月便登记结婚了,但并未举行传统的结婚仪式。可婚后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吵闹,有时甚至大打出手。2013年2月,王先生因无法忍受便提出离婚,并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遭到女方拒绝。两方多次协商未果,便来到柴胡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员告知王先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以及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其与刘女士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是合法夫妻,其情况不属于婚姻法中返还彩礼的情形。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离婚,王先生也不再要求刘女士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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