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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收费与网络中立
  • 2013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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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信,这个为数亿用户喜爱的产品,也极有可能是腾讯公司自创办以来或者说中国的互联网公司迄今为止自主研发的能真正走向国际化的一款产品,却让运营商又恨又爱。
  网络OTT(如微信、skype等)业务出现,激起了世界很多国家网络运营商的强烈反弹,纷纷要求通过立法限制OTT网络服务。但是,更多的声音还是倾向于“网络中立”。
  “网络中立”是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吴修铭在2002年提出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互联网的价值在于自由和开放”。吴修铭将之比喻为“电网理念”,即任何用电设备均可自由地接入电网,电网对各种用电设备均“中立”地提供电力,“中立”使得电网成为用电设备的创新平台。
  “网络中立”理念认为基础网络应像电网那样成为互联网应用的中立性创新平台,杜绝对互联网应用的控制和歧视,坚持自由和开放。经过长达10年的争议,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于2010年12月21日通过了“网络中立”新规,主要包括三点:1.透明。宽带服务提供商必须公开网络管理做法、运营状况和宽带服务条款;2.禁止屏蔽。固定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内容、应用、服务或不伤害他人的设备,移动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屏蔽合法网站,或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语音、视频服务;3.禁止不合理的歧视。宽带服务提供商不得对合法网络流量进行不合理的歧视。
  网络中立原则对解决微信与运营商之争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三网融合”、“宽带中国战略”已经作为国家经济战略的一部分正在抓紧实施,“民间资本进入电信市场”与全面市场化改革也在积极稳步推进。微信等新产品的推出,笔者认为只要不违背国家的强制性法律,理应受到鼓励与公平对待。更何况,微信与移动运营商并非你死我活的单一竞争关系,而是存在广阔的合作空间。(作者汪涌,系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法学博士,摘编自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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