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但电子显示装置等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五年。” 同时,该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维护也做出了明确规定,“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及时予以更新。对于设置期满二年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省《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组织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本报记者 王兴飞 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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