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日讯(记者 李晓闻) 根据国务院清明节放假安排,4月4日、5日、6日放假3天。这是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小长假。如果按照青岛市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计算的话,选择在这3天加班的员工,最低可以拿到444元的加班费。 1日,记者就清明节期间加班费的计算问题咨询了市人社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据介绍,今年清明节(4月4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要求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小时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得以换休和调休的名义拒付加班费;5日、6日为公休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青岛市内六区最低工资标准1380元计算,4日为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最低为1380÷21.75×300%×1=190.34元;5日、6日为公休日,加班费最低为1380÷21.75×200%×2=253.79元。若本人工资高于此标准,则按本人工资计算。这样算下来,如果市民选择3天假期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可以获得444.13元,相当于拿7天的工资。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加班工资应当在下一个工资发放日或之前发放给劳动者,如果企业拒不支付的,企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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