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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甜蜜送卡分手遇消费纠纷
电影卡充了值不能消费,退卡没身份,男子失恋遇消费难题
  • 2013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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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日讯(记者 蓝娜娜 通讯员 王军) 恋爱时给女友的电影卡充值了300元,分手后拿回电影卡却因不知密码无法消费,想退卡又因不能证明卡是本人办的而遭拒。一男子失恋遇消费纠纷,市南工商部门称,消费者维权时有举证义务,商家不见身份信息不退卡的行为合乎规定。
  近日,外地来青的于浩(化名)向青岛市工商局市南分局投诉称,几个月前,他曾向女友的电影卡中充值300元,两人分手后,女友将电影卡给了他。最近,他拿着电影卡想消费,可因为不知道消费密码而被拒绝持卡消费。当他提出要退卡时,电影院要求其提供交款凭证或身份信息,由于电影卡并非他自己办理的,所以他因不能提供证明信息而被拒绝退卡。对此,他认为电影院拒绝退卡的行为违规。
  “如今很多商家办理预付卡时,都要求消费者提供身份证、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或者要求消费者设置密码,其实这是一种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手段。有了这些个人信息绑定在卡上,一旦卡丢失或被偷,后持卡的人就不能任意消费或退卡换钱,消费者本人也可以及时办理冻结或补卡。”青岛工商局市南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说,消费者维权时有举证的义务,即提供与物件相关的个人信息的义务,因此商家因于浩提供不出任何信息拒绝退卡的行为合乎规定,不算违规行为。
  如今还存在一些人,拿着别人送的购物卡到商店要求退卡,可因提供不出购买发票或相关信息而被拒绝。“如果都能不凭借个人信息就能退卡换钱,那一旦银行卡、信用卡丢失,将给失主造成很大的损失。”该工作人员说,发票和身份证是最主要、最有效的证明物件,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以方便后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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