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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杂物起火惊了左邻右舍
住户家中藏烟花爆竹被举报
  • 2013年04月0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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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日讯(记者 王忠才 通讯员 孙艳兵 彭乐) 3月21日晚上10点30分,滨州市一棉厂宿舍26号楼下杂物起火。警民联手将火灭掉,可是居民依旧心中慌张,原来三楼住户私藏了大量鞭炮在家里,居民为此非常担心,经过检查,发现大量烟花爆竹,该业主被依法刑拘。
  3月21日晚上,滨城区市西派出所接到报警后携带灭火器等物品急忙赶到一棉厂宿舍小区,在现场了解到,这是该楼一位张某平时捡来的一些破烂长期堆放在楼下和楼道里,21日晚上,不知道什么原因起了火,火势沿着堆放的破烂越烧越猛。民警灭火后及时与张某将堆放在一楼门口附近的破烂进行了清理。
  民警在现场发现,尽管火已经被及时扑灭,可是26号楼的业主心中还是非常恐慌。业主告诉民警,“刚刚着火真是吓死俺们了,3楼有个住户家里还有很多鞭炮呢,要是引爆了,就不敢想了。”民警经过了解,原来就是说的刚刚那个张某,民警立即找到了张某,在张某家中发现了私自藏在家中的烟花爆竹。经在现场统计,共有2个红宝石烟花、5个绿宝石烟花、221个雷王及2包浏阳满堂红鞭炮等烟花爆竹共5箱,这一行为严重威胁了周边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3月22日零点,民警将张某传唤至派出所进一步了解情况,张某告诉民警,他从事零售烟花爆竹已经十几年了,这些烟花爆竹是他在2012年春节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后批发来的,可是当年没有卖完,考虑到投入的本钱,就将烟花爆竹运回了家里存放。2013年春节期间,他在没有办理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剩余的烟花爆竹搬出来卖。
  民警对张某家中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查封并责令张某将查获的这些烟花爆竹全部运送至土产公司存放,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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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道是业主通行的安全通道,任何人都不应当私自将杂物堆放在楼道里,更不应该将易燃品放在楼道里。张某在没有经过公安部门的允许,没有继续向安监局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没有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大量烟花爆竹存放在家中,违反了《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为了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市民群众要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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