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2日讯(记者 张永斌) 2013年度日照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自4月起开始签约,签约后按规定享受待遇,时间持续到今年12月底。自签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期满可续签或转签,在未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在本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符合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600元以内的,参保人员每次就诊个人先自付10元,剩余部分职工和成年居民报销50%,未成年居民报销60%。 就医时参保人员只需结清个人负担部分,应当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定额结算。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参保人员,根据日照市人社局公布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自愿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诊定点。 凭本人《社保卡》或《医疗证》与其签约,也可在首次门诊就医时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年12月31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直接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所需资金分别从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划转,个人不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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