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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还贷款租车抵押
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 2013年04月0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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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2日讯(通讯员 张磊 记者 赵树行) 滨州一男子李某,因欠别人高利贷无法偿还,便萌生了租赁他人车辆再抵押贷款的方式谋取不义之财的念头。近日,李某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2012年7月31日,李某从滨城区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某型号的轿车一辆,当日将该车抵押给刘某,向其借款1万元用于归还高利贷及挥霍,后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经鉴定,该车价值35955元。后来,李某因无法退还车辆,并迫于警方压力,便于2012年8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诈骗车辆抵押贷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租他人车辆后予以非法处置并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李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骗车辆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且李某主动缴纳部分罚金,酌情可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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