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3日讯(记者 王明婧 通讯员 李佳林) 4月3日,记者从德州市物价局获悉,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统一管理,按级别收费,最高收费为270元。幼儿园可按规定收取保教费和住宿费,其余费用应坚持自愿原则,收费标准4月1日起开始执行。 近日,德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和教育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德州市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现行管理费、保育费、杂费、代办费合并为保育教育费(简称“保教费”)。 幼儿园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公办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按照幼儿园的分类等级制定收费标准;无财政拨款的其他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前类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有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每生每月保教费收费标准为:省级十佳幼儿园270元,省实验(示范)幼儿园240元,市一类幼儿园200元,市二类幼儿园160元,市三类幼儿园140元,托儿所170元。 该标准为德州市最高标准,乡镇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根据园所类别,下浮10%和20%执行。对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寄宿制幼儿园的收费标准可以在全日制幼儿园收费基础上加收30%。半日制幼儿园按全日制的60%收费。 此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应坚持家长自愿原则。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按月收取和结清,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校车接送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床上用品费应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收取。 除规定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费用。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保教费一并统一收取。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