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孟霏 报道 □通讯员 张红雨
本报4月3日讯 王某是市区某小学五年级二班学生,2012年初,王某午休时和同学陈某玩耍,被对方踢来的足球砸中,右眼伤残。2012年底,王某家长将小学及陈某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两者共同赔偿5万余元。近日,高区法院一审判决,陈某一家承担60%的责任,学校不担责。 2012年初,在校午休期间,王某与陈某等同学踢足球,陈某将足球顶回反弹至王某右眼。经市立医院诊断王某右眼钝挫伤、右眼视网膜震荡、右眼玻璃体出血,后住院治疗,共住院10天,住院及门诊医疗花费共计2万余元。同年6月11日,王某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将陈某及其家长还有学校告上法庭。 庭审中,陈某父母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称王某受伤治愈与鉴定时间隔时间较长,无法排除其他原因,申请重新鉴定。法院重新委托鉴定,王某右眼损伤符合十级伤残。 法官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王某与陈某已年满十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具有一定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均应预见到踢球存在一定危险,故两人对该次伤害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过错。王某作为伤者,承受了较多痛苦,陈某对原告王某的人身损害以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共计30625.02元。同为被告的威海市某小学对学生进行过必要的安全意识培养及安全常识的教育,不存在过错,且原告亦无证据证实被告学校存在过错,故威海市某小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