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96706热线消息(记者 廖雯颖 通讯员 李明君 孙晓佳) 平阴司机张利受老板指派到债主处借款五万元钱,并代替老板打了借条。因公司不景气老板逃债下落不明,债主将张利告上法庭,由于拿不出有效证据,平阴法院判决张利偿还债主五万元借款。 李清是济南一家食品加工公司的老板,张利是李清的司机。2011年10月6日,李清让张利去他的朋友刘军处取他找刘军借的现金五万元。张利到了刘军的住处后,刘军坚持不打借条就不借给钱。张利于是给刘军打了五万元的借条,借款人签了自己的名字。 2012年,李清经营的公司几近倒闭,李清逃债下落不明。2013年1月,刘军起诉张利要求偿还五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利在刘军处拿了现金并出具了借条,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张利没有证据证实是为李清借款并且该笔借款是李清使用,张利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于是判决张利偿还刘军借款五万元。 (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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