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4月6日讯(通讯员 王海红 吴立行 记者 王茂林) 从省财政厅获悉,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启动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省级试点工作,研究制定绿色生态示范城区财政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绿色生态示范城区给予奖励。 目前,省级财政奖励资金基准为1000万元,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规划建设水平、绿色建筑建设规模、能力建设情况等因素,相应调整。 据山东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介绍,入选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必须满足4项条件:地级以上城市的新区;已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编制完成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建筑、市政、能源等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的指标体系;起步区(先导区)不少于3平方公里,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国家、省绿色建筑标准;2年内绿色建筑开工建设规模不少于100万平方米,其中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比例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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