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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我的车牌咋被“克隆”了
一套牌车被“真主”发现,交警依法将该车扣留
  • 2013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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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辆车的外挂、牌照完全一致。
  本报济宁4月7日讯(记者 姬生辉 通讯员 戴永森) 车体外观一模一样,车牌也完全相同。6日,市民周先生发现一辆套用自己牌照的车辆并立即报警。济宁市中区交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后,确定该车确为套用其他车辆牌照,因该车车主迟迟不现身,交警只能将该车拖到交警大队依法扣留。 
  4月6日中午11时,济宁市中区交警大队接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指示,一群众举报在红星东路百花公园附近发现一辆车套用自己的牌照。市中区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立即指派府前中队和交宣股民警赶到现场。赶到现场后,交警发现两辆黑色的北京现代途胜系列越野车,两车除了外观一模一样外,车辆悬挂的牌照均为鲁H36**。
  “今天中午10点40分,一位朋友打来电话,说在城区百花公园看到了我的车。”其中一辆车的车主周先生说,听到这个消息后他大吃一惊,“我的车停在家中的车库里,根本没有出门。”周先生突然意识到自己的车牌被别人套用了。于是,他立即驾车来到百花公园并找到了和自己的车一样的“克隆车”。
  “怪不得经常会莫名收到一些违章信息,有些地点我根本没有去过。”交警查看过王先生车辆的相关证件后,确认他的车牌真实有效,便认定另一辆车为套牌。但是民警在现场等了近半个小时,“克隆车”车主始终没有露面,交警只能将该车拖至市中区交警大队并将该车扣留。 
  “套用他人车牌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不但对悬挂真实牌照的车主造成经济损失,套牌车驾驶人也会因心存侥幸心理极易造成交通事故。”市中区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对套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行为,将给予驾驶员罚款2000元,记12分的处罚。“希望套牌车车主尽快到交警部门承认错误,接受处罚。”该负责人说。
取保候审后消失四年多 一网上通缉人员取钱时落网
  本报济宁4月7日讯(记者 路帅 通讯员 韩聪) 近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在外逃亡的郭某来微山取钱时被民警抓获。据悉,2009年2月,徐州警方发现郭某家中藏有一万余张淫秽光盘,郭某取保候审后因害怕判刑畏罪潜逃至今。 
  3月30日,网上通缉人员郭某来到微山夏镇一银行取钱,这一线索被夏镇第一派出所民警截获,6名民警马上着便衣赶赴银行。民警先将郭某网上追逃的照片打印出来,每人携带一份,以便对照查找。“那天是周六,来银行办理业务的人很多,我们找了一圈也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夏镇第一派出所副所长宋致猛告诉记者,四年的逃亡生活使郭某的相貌变化很大,民警手上的照片根本起不到对比排查的作用。正在民警怀疑是否郭某已经离开银行时,坐在最北边角落的一位老汉引起了民警注意。最后民警通过检查身份证才确认其正是民警寻找的郭某。  据了解,2009年2月25日,徐州市鼓楼区环城派出所民警在郭某家中查获淫秽光盘一万余张,此后郭某一直潜逃在外。2011年10月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向徐州警方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但郭某听闻主犯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后,担心自己也将被判重刑,便畏罪潜逃至今。目前,郭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无证贩卖劣质烟草十余吨 四人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刑
  本报济宁4月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盛春坤) 孔某等四人为了牟取烟草暴利差价,在没有取得烟草许可的情况下,买卖劣质烟草10余吨。7日记者从曲阜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定孔某等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三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另一人获缓刑。
  2012年1月,孔某、李某二人得知跨地区贩卖烟草能够获取高额利润,虽然知道买卖烟草需要许可证,但二人禁不住暴利的诱惑,在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的情况下,便从东北低价收购大量烤烟烟叶,先后三次共收购10余吨,二人找到张某、刘某为其提供运输,并许以高额报酬。
  2012年5月16日晚,张某运送烟草的车辆在曲阜被稽查人员查获,经专业机构鉴定,车上所载烟草属无正规手续且质量低劣烟草,因涉案烟草总价值高达二十余万元,四人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逮捕。
  曲阜法院一审认为,孔某、李某违法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张某、刘某明知他人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提供运输便利,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某四人均犯非法经营罪,孔某、李某和张某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学生课间打闹时受伤 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本报济宁4月7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梁磊 靳新立) 小学生张某与王某在课间追逐打闹时,王某不慎将张某踢伤,导致其肾脏和脾脏破裂。7日记者从泗水法院获悉,法院判处王某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因发生在课间,学校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0%。
  2012年11月,在课间休息时间,一年级小学生张某与王某追逐打闹时,王某不慎踢中张某的左腹部。经医院诊断,张某腹部外伤,身体内部的左肾挫伤破裂、脾脏挫裂伤,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监护人多次找学校及王某监护人协商赔偿,但未达成协议。张某监护人将王某、王某监护人及学校告上法庭。
  泗水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作为直接侵害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50%的损失,赔偿2万余元。因王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事故发生在课间,学校过错程度较轻,应当承担次要责任,赔偿20%的损失。王某本人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课间追逐打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自负30%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学校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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