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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定不盖章视为无效
《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2013年04月0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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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4月7日讯 记者从烟台市法制办了解到,《烟台市重大行政决定备案办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后行政机关做出的重大行政决定必须报送法制部门备案、审查。
  办法中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当确认无效:行政机关无权作出的;未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内容不可能实现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定将被撤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除外;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拆、举报和新闻媒体反映的重大行政决定,经审查确有违法或不当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拆、举报人和新闻媒体。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定的备案情况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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