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孙文清) 东昌府区市民唐先生买车交了预付款却被销售公司否认,无奈之下,唐先生将销售公司告上法院。日前,东昌府区法院判决,销售公司退还唐先生车辆预付款70000元,并支付相应银行利息。 2013年1月27日,唐先生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车,工作人员张某接待办理,因所购车辆没有现货,张某先收取了唐先生车辆预付款70000元,剩余的车款在提车时再予支付。但是,公司在收取了预付款后却没有将车辆卖给唐先生,也未将车辆预付款返还给唐先生。“我在这个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好几次了,都是张某接待办理的。”唐先生说,每次购车都按照张某的安排将购车款打到账户上,或者直接交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系被告公司员工,从事汽车销售工作。1月27日原告欲从被告处购买一辆价值198500元的货车,原告交付张某预付款70000元,由于此前原告曾经从被告处购买车辆,因延期交车应支付原告的违约金10500元,和其中一辆车因轮胎有差异而支付给原告的补偿款1000元,综合以上款项,张某给原告出具收条一份,内容为:车价198500元,已付81500元,提车时付117000元,即结清此车款。 而2月20日被告却因故发表声明开除张某,并称对张某产生的业务及相关合同均不予认可。而后,唐先生找到公司协商,没有结果。 法院认为,张某作为被告的汽车销售人员收取原告车辆预付款70000元,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关于被告是否曾延期交车应否支付原告违约金10500元,和是否其中一辆车轮胎有差异而应否支付给原告补偿款1000元的问题,因张某从事的工作是汽车销售,对于是否赔偿和补偿不是张某份内的工作,也没有被告的授权,所以,张某无权处理该项事务,如果确有该情况存在,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退还原告唐先生车辆预付款70000元,及按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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