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4月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孔庆民) 只因女友提出分手,冲动之下刘某竟将女友捅了几刀,后又自杀未遂。尽管刘某后悔不已,但终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2年4月,17岁的小伙刘某到青岛打工,认识了在同一家饭店打工的邹城女孩朱某,后两人发展成恋人关系。9月朱某回到邹城自己家中,并向刘某提出分手,刘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打电话、发信息要求见面。2012年10月20日,刘某来到朱某家,与朱某家人发生争执后离开。当天下午三点,刘某再次来到朱某家,见朱某不理自己,便气急败坏地说:“我想让你死。”朱某答到:“你凭什么让我死?”刘某说:“你骗了我,我就想让你死。”然后从裤兜里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朱某的肚子捅了几刀,见朱某躺在地上,他又拿刀子朝自己身上捅了两刀。 看到出事后,两人被紧急送往邹城市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后经法医鉴定朱某的损伤属重伤。伤愈后刘某被公安机关控制。事发后,刘某的家人给付朱某医疗费等13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再赔偿朱某30000元,朱某家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刘某予以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法院最后认定,刘某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纠纷,持刀捅朱某的胸部、腹部数刀,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明显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所犯故意杀人罪系犯罪未遂,应当减轻处罚。刘某在其家人的帮助下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最终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年。 本报济宁4月8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李静) 俩“飞车贼”在济宁城区骑摩托车抢夺挎包,专找女士下手,在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个正着。8日,记者从济宁市中区法院获悉,张某、史某因抢夺罪各被判刑半年,并处罚金。 2012年9月21日10时许,济宁一女士孙某骑电动车外出途中,在红星东路与火炬路交叉口时,两男子骑摩托车乘孙某不备,抢夺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83元及三星牌手机一个等物品。当天11点多,在太白东路东大桥东500米处,两男子又抢夺魏某女士挎包一个。逃跑过程中被巡逻民警抓获。 济宁市市中区法院一审认为,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夺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分别判处张某和史某两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骑摩托车抢包 两“飞车贼”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