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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教合一挽救失足未成年 |
社会调查员走进菏泽中院少审庭,社会调查员制度在菏正式启动 | |
- 2013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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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4月8日讯(记者 崔如坤 通讯员 傅德慧) 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在审理被告人小光(化名)故意杀人一案时,引入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社会调查员。这在菏泽法院审理重大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尚属首例,标志着社会调查员制度在菏泽正式启动。 2012年8月5日,14岁的小光用枕巾捂压年仅7岁的小玲(化名)口鼻、猛掐颈部,致小玲窒息死亡,并将其尸体奸污。该案开庭审理前,菏泽中院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了调查活动并形成报告。 庭审中,菏泽团市委副书记张力、维权部主任崔斌代表社会调查员以独立身份出庭,宣读并向合议庭递交了关于被告人小光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包括了被告人小光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知识水平、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 报告剖析了小光犯罪的主要原因,指出小光的家长文化程度较低,长期在外打工,对孩子缺少管教与沟通,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及生活环境中不良氛围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小光对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冒险欲和模仿欲较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冲动,往往因小事引发犯罪行为。 法庭上,社会调查员与法官一道对小光积极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小光当庭流下悔恨的泪水,表示要积极接受教育和改造,回报社会。 相关链接◥◥◥ 社会调查员制度是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由专门的社会调查人员于开庭审理前,制作书面调查报告,庭审时向法庭宣读或出示,作为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的一个参考性情节,以达到对未成年被告人区别对待,教育、挽救的目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实施,使得合议庭的庭审教育更加有的放矢,在充满关怀又不失严谨的庭审氛围中突出了“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为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提供依据,并为未成年犯的判后帮教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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