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泰安4月8日讯(记者 梁敏) 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每人可获得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0%的一次性养老补助。今年补助发放标准已于4月1日公布,按照相关文件,今年市属企业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每人可获得11997.9元养老补助。 4月1日,泰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公布2013年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养老补助发放标准的通知》。根据《2012年泰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9993元。 记者从市人口和计生委了解到,2007年泰安市印发《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市属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适用于2002年9月28日起在市属企业退休,尚未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的独生子女父母。2002年9月28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可参照实行一次性补助,对已享受的,不再发放一次性补助。 该补助标准是按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退休时泰安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一次性发放。企业确因经济效益不好,暂时无能力发放的,应与职工签订协议,限期或分期发放。 据了解,该补助列支渠道和发放办法有5种,市属企业职工(包括退休、内部退养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发放一次性养老补助由所在单位从企业公益金中列支。正常营业企业,由职工所在企业按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已经完成破产清算的国有企业,补助资金由市政府统筹协调解决。财政部门设立专门账户统一管理和发放。改制或破产企业已(选择)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金、或进入破产清算重组后新企业就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其退休时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重新就业单位负责依法依规落实。对于正在改制或破产清算的企业,计生部门也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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