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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意外身亡,同饮者需担责
共同饮酒人有互相警勉及劝诫的义务
  • 2013年04月0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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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8日讯(通讯员 韩英选 记者 赵树行) 朋友三人刘某、谢某、宋某一起喝酒,酒后谢某骑摩托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其他两人明知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危险而未劝阻。博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未尽警勉及劝诫义务而造成人身损害,属于侵权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刘某、宋某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东营人刘某常年在博兴县承包工程,与其有业务关系的宋某与刘某在博兴县的亲属谢某是邻村,且关系不错。2011年5月份刘某约谢某、宋某一起吃饭。聚餐中三人喝了不少啤酒,被请者宋某因故提前离开,谢某与刘某又继续喝了些酒后,独自驾驶摩托车回家,就在回家途中因单方交通事故造成头部严重受伤,随即被送到滨医附院抢救,手术后长期昏迷,住院治疗68天出院。治病期间,刘某与宋某分别支付了8000元和5000元用于谢某的治疗。谢某回家治疗半年多后,于2012年1月23日因病情恶化死亡。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
  谢某家人郑某要求刘某、宋某给予赔偿而遭拒绝后将两人诉至法院。博兴县法援中心援助律师分析后认为,刘某和谢某作为共同饮酒人,明知谢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有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而均未尽到警勉及劝诫义务,也未进行护送和及时通知谢某家人,放任谢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从而导致谢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医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对谢某的死亡,刘某和宋某二人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应承担因谢某死亡所造成全部损失的二分之一,共计65000余元,谢某系成年人,对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及谢某父母应得份额予以扣减,起诉数额为全部损失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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