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冯 琳 报道 □通讯员 曲龙江 杨小静
本报4月9日讯 乳山某村村民于某有精神病史。曾于2008年故意伤人,但被判无刑事责任能力而未被追责。今年2月,于某因被害妄想症突发,用铁锹将路过其门口的滕某打死。按照2013年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于某未被免责而是被判强制治疗,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威海首例强制医疗案件,9日,于某被送至乳山市康宁医院接受治疗。 于某有精神病异常史,2008年,他发病期间因故意伤害他人而被刑拘,但司法鉴定其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释放。今年2月4日中午12时许,于某在自家门口铲雪时,见本村村民滕某朝其家方向走来,认为滕某欲到家中害人。当滕某路过时,于某趁其不备,从滕某后方持铁锹击打其头部,致滕某因头部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裂伤死亡。据家人描述,案发前一段时间,于某精神明显异常,晚上不睡觉下地干活,白天在家睡觉,常常无缘无故殴打妻子、辱骂他人。 于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拘。经鉴定,于某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辨认及控制能力,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9日,乳山法院审理认为,于某在精神分裂症发作期间杀害他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患有被害妄想病症,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照刑事诉讼法最新规定,决定对于某强制医疗。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已不具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而当地人民检察院则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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