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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河道溺亡 村委被判担责
土地承包方也负有管理责任
  •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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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临沂4月10日讯(记者 张榕博) 去年夏天,临沂苍山县两名男孩溺亡在一段加宽的河道里,当地村委以“自然河道溺亡”为由,不予赔偿。近日,经过苍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取证调查,土地承包人和当地村委均负有管理责任。
  2012年暑假,8岁的郭春和6岁的弟弟郭雨跟随着妈妈田某到苍山县的姥姥家探亲。7月30日,田某干完活回家后,发现两个孩子不见了。经过寻找,两个孩子在当地村委修建的生产桥下的沟渠内被发现,当时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孩子的父亲郭某找到村委及承包地的使用者要求赔偿,但对方的答复只有一个:事故发生地是天然形成的河道,村委不是该河道的所有权人和管理者,村委不承担责任。无奈之下,郭某找到了当地法律援助部门。援助承办人山东一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继涛反复到事故发生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孩子溺亡在河道与一个灌溉池塘的“接合部”。“河道年久失修,灌溉水源引不到池塘,所以承包人和村委便加宽加深了一段河道,孩子正是死在这段河道当中。”
  经过法院审理,当地村委被认定为疏于管理,人工开挖河道周围未设置任何警示性标志,也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应对两个孩子的溺亡负赔偿责任,依法判决村委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6967元。郭某与排水沟所在土地的承包人达成和解协议,接受土地承包人的经济资助20000元。但作为监护人,郭某夫妇承担90%的责任。
  吴律师告诉记者,由于当地村民大都外出打工,不少留守儿童无人照看,几乎每个暑假都有孩子在水塘中溺亡,孩子的家长和当地管理部门,都应想办法避免这样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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