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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设“不可抗力”商家以此推卸责任
  •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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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0日讯(通讯员 姚心晖 记者 陈玮 实习生 衣丽) 近日,因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设立“出现不可抗力情况……则供方对于其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省城一汽车销售公司被罚。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负责人表示,该合同构成格式合同违法行为,“不可抗力因素”条款违规使用现象非常普遍。
  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执法人员在槐荫区检查时,山东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涉嫌违法,其中一条款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或者厂方供货及运输原因致使供方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供方对于其直接后果不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的责任。合同设“不可抗力”因素推卸责任,已构成格式合同的违法行为。
  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负责人表示,“不可抗力因素”条款违规使用现象非常普遍。该负责人说,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汽车4S店车辆销售合同约定的“因厂方供货、运输等不可抗力造成卖方无法按时交车,日期顺延,以卖方通知为准,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显然是自行扩大“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定义,将经营风险转嫁消费者。此外,“不可抗力事件”的范畴为战争、地震、洪水、火灾、暴风雪、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根据市工商直属分局的调查,80%以上的消费者不能准确理解‘不可抗力’的定义,更有95%以上的人群在遭受违法‘不可抗力’条款侵害时选择忍气吞声。”济南市工商直属分局负责人表示,消费者若发现合同有类似违规条款,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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