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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无房一方就无家可归了吗?
  •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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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女士咨询:
  我于2009年1月1日与丈夫结婚,婚前丈夫即拥有一套三居室的住房。婚后,我们两人也一直在该房居住。现在,我们两人因感情破裂均同意离婚。可由于我经济收入偏低,无力另行租住房屋,遂要求继续居住在丈夫家,但却被丈夫断然拒绝,理由是房屋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我无权分割和居住。请问:我丈夫的说法正确吗?如果离婚,我真的就无家可归了吗?
律师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所有权。虽然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第39条之规定,只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才能在离婚时加以分割,即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在分割之列,但这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对方可以因此而“见死不救”。因为该法第42条还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解释(一)第27条也指出:“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鉴于田女士离婚后无房可住,且经济收入微薄,自然有权要求丈夫以房屋的居住权的形式给予帮助。可见,田女士丈夫的说法不正确,如果双方就此达不成一致意见,田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上述法律规定是扶贫济困的道德准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要求,是夫妻间互相扶养义务在离婚时的延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因离婚带来的消极后果,也是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的体现。
解答人:王崇利(高级律师)
信箱:wdali6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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