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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4月10日正式施行——
受害劳动者维权腰杆更直了
文/本报记者樊伟宏通讯员张其勇
  • 2013年04月11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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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日,记者从淄博市职业病防治院获悉,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4月10日起正式施行,据市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尚波介绍,新修订的《办法》无论在选择范围、手续申请、制度设置上,均体现了更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特点。
   本人户籍所在地
 首次纳入选择范围

  据了解,市职业病防治院是全市唯一一所拥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医院尚院长告诉记者,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大的调整和完善,首先扩大了劳动者选择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范围。根据《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办法》首次将本人户籍所在地也纳入选择范围,将为劳动者提供更多便利。”尚副院长说。
 劳动者申请诊断
 鉴定机构不得拒绝

  据尚副院长介绍,《办法》规定了职业病诊断机构接诊义务,取消职业病诊断受理环节,据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要提供其所掌握的资料。
  同时,办法简化了鉴定申请手续,在当事人申请鉴定时,只需提供鉴定申请书和原诊断证明书(已作首次鉴定的需要提供鉴定书)等即可。
  此外,新法规定,如果劳动者遇到对于职业病诊断所需的各种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时,劳动者如何获得的方法。
 在岗时间有异议
 可申请仲裁来维权

  据尚副院长介绍,办法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此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和判定。
  劳动者还可以自己或者委托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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