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儿子因车祸致残,求助法律援助中心 |
老太六年诉讼 帮儿讨回89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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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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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AGE/20130412/A12/A12_0312.jpg) | 王爱云展示终审判决书。 本报记者 李凤仪 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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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菏泽4月11日讯(记者 李凤仪 通讯员 冯子智) 6年前的一场车祸,造成菏泽市民王爱云的两个儿子残疾。在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66岁的王爱云将拿到89万余元赔偿款。“我没花一分钱律师费,6年终于讨来了一个公道。”王爱云说。 2007年10月23日19时许,王爱云的儿子张某驾驶摩托车载着弟弟沿220国道行驶至日南高速公路入口处时,被李某驾驶的半挂货车撞倒,造成兄弟二人受伤,摩托车受损。 半挂货车是商丘市交通集团货运有限公司的。经菏泽市公安交警支队曹县大队认定,货车司机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张某兄弟俩均为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的媳妇离他而去。祸不单行,王爱云的老伴也于2007年被厨房倒塌的墙砸成了残疾,王爱云骑三轮车被撞,造成胳膊残疾。一家四人残疾,生活陷入困境。 “俩儿子的医药费都是借的,哪还有钱请律师?”无奈之下,王爱云找到了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了解情况后,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申忠和律师代理此案件,申律师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5月6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和商丘交运集团货运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2年1月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12年7月25日,菏泽市牡丹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重新审理,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张某某兄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890970.97元,商丘交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商丘交运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审不服,以抚养认定人数多、残后护理费计算标准过高以及车主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公司不应承担责任等理由再次提起上诉。2013年2月19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张某某兄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890970.97元,商丘交运集团承担连带责任。 “这6年的时间我都不知道是怎么过来的,两个儿子都需要人照顾,老伴也残疾。”回顾6年维权路,王爱云说。在上诉期间,她每隔十天半月就一个人骑着破旧的三轮车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询问情况,几年下来跑了不知多少趟。菏泽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就等着被告进行赔偿,或者原告申请对其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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