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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老公偷偷领走补偿款
蓬莱一对夫妻离婚后口粮地被征用,俩人又为这个闹起纠纷
  •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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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王坤 王建方
□记者 王晏坤 报道

  本报4月11日讯 和丈夫离婚仨月后,口粮地被征用了,没想到1500元的口粮地补偿款竟被前夫私自领走。蓬莱这对昔日夫妻,为了这份口粮地补偿款纷争不断,最后只能向司法所求助。
  蓬莱市南王街道的张某和刘某以前是一对夫妻,后因性格不和于去年离婚。离婚三个月后,口粮地被征用。但没想到,刘某去年1500元的口粮地补偿款被前夫张某领走了。这一对昔日的夫妻,围绕2012年口粮地补偿款归属问题,先后四次闹起了纠纷。
  无奈之下,刘某将此事反映到南王司法所要求维权。司法所工作人员先后走访村委相关人员以及张某后得知,这是一起借离婚克扣女方口粮地补偿款的违法行为。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口粮款是土地被征用后,依法给予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偿,带有基本生活保障性质,属于私人合法财产,任何人包括作为前夫的张某也无权加以剥夺。
  综合本案,张某冒名领取刘某土地补偿款,应负主要责任,而村委会会计发放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合规之处,对此负次要责任,双方应共同对刘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最后,在南王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涉案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张某在协议书签定后7日内,将1500元口粮地补偿返还刘某,村委会会计承担督促还款之责。
  □新闻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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