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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责任担保书上作“文章”
法院判决担保人还钱
  • 2013年04月1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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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11日讯(记者 李璇 通讯员 崔希珍 刘龙启) 近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民间借款纠纷案,借款人外逃无法找到,两担保人中,一人在担保书上只写身份证号不写名,事后不承认担保;另一人则签他人的名字顶替,想以此逃避担责。出借人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两担保人还款。  
  据了解,2011年6月3日,借款人康九通过中间人介绍找到东昌府区人士李刚,以做生意需进货没钱为由,向李刚借款8万元,约定月利率3%,借用期6个月,并由万伟、李文自愿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康九于借款当日,为李刚出具借条一张,并由担保人书写盖章。  
  借款到期后,李刚多次向借款人及担保人追要,借款人因欠债较多外逃,现无法找到。而担保书上,两担保人中的李文仅有身份证号和电话号码,没名字;另一担保人万伟则以马飞的身份书写,两人以此为由对欠款久拖不还。借款人李刚无奈,只好将两担保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8万元,利息7200元。审理中,原告李刚撤回了对借款人康九的诉讼请求。  
  近日,法院依法审理后查明,借款及担保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保证人李文、万伟应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并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李刚要求按3%计算利息的主张,因该约定违犯了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担保人李文、万伟偿还原告李刚借款8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80元,由被告李文、万伟承担。目前,判决书已送达到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此判决已生效。(文中人名匀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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