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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被邻居打死他把邻居打伤
  • 2013年04月1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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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4月14日讯(通讯员 姜玉霞 记者 赵树行)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宠物狗被邻居杀死,狗主人将邻居打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丁某某赔偿原告丁某各项损失共计23479.88元。
  丁某与被告丁某某为同村居民。去年3月2日中午时分,丁某某家饲养的宠物狗因疏于管理,跑到了丁某家,丁某便以狗将其饲养的鸡咬死为由,在其院内将狗砸死并吃掉。次日早晨,丁某某的妻子在丁某家门口发现了其所养狗的狗头及狗皮,便到丁某家追问,回到家后也将此情况告诉了丁某某。
  2012年3月5日早上,丁某某在其家门口看到丁某路过时,便手持木棍(锨把)将丁某拦下并质问把狗砸死并吃掉一事,双方随即发生口角。在丁某并未下车也未动手的情况下,丁某某用木棍将丁某右肩部打伤(致原告右侧臂丛神经损伤)。丁某受伤后于当日住进沾化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随后于3月7日转入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治疗,两次共住院治疗29天,共支出各项费用33542.69元。原告的伤情经沾化县公安局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为同村居民,理应和睦相处。丁某某饲养的宠物狗因其疏于管理跑至丁某家中被打死并吃掉,丁某某将丁某打伤是在事发后的第三天,而且是在丁某某家门口将丁某拦下,在丁某未下车及动手的情况下将其打伤,对给其造成的损害应负主要责任。虽丁某某对其饲养的宠物狗疏于管理,但丁某也不应将之打死后吃掉,且丁某也无确实证据证实丁某某的宠物狗将其饲养的鸡咬死,对此次纠纷的发生也应负相应责任。为此本院做出丁某某承担各项损失费用的70%,丁某自行承担费用的30%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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