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枣庄4月14日讯(记者 杨霄 通讯员 王荣洪 王玲) 2008年3月,浙江客商金某承包下齐村镇韩庄村张某的加油站经营,2013年3月底合同到期,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但就张某如何退还当初收下的保证金问题双方还争执不下。 原来,张某认为加油站路面损坏严重,顶棚锈损,办公室和休息室墙面污损,且周边的瓷砖脱落严重,要求金某恢复原状;而金某则认为上述问题皆是自然毁损,合同中也并未约定,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司法所工作人员查看现场实际情况后也了解到双方争议,一面劝导张某对外来客商理应给予照顾、支持和保护,另一面,考虑到加油站设施确实受损严重,也劝说金某确应给予适当修缮,或落实一定补偿金。经过调解,张某表示同意退回保证金,金某也认为自己确有日常维护不周之处。最终,双方各作出让步,张某如数退还了保证金,金某自愿拿出出三千元修缮路面和顶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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