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5日讯(记者 彭彦伟 通讯员 张静静 徐传乐) 作为一个村的村支书,本该想着如何为村民造福,而莒县库山乡一村支书却把村民的低保金占为己有,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3月,莒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库山乡经管站报案称,库山乡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村委主任刘某任职期间,将民政部门下发给该地低保户的低保款一万余元未发给低保户本人,支出情况不明。乡政府对刘某三次下达离任审计财务移交书面通知书,刘某拒不接受财务审计。经侦大队受理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 通过调查了解,经侦大队及时获取证据,最终查明,2008年至2010年期间,刘某在担任莒县库山乡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乡政府管理本村低保户低保金的职务之便,持本村低保户的低保金发放存折,到莒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库山信用社提取低保金,将其中本村村民低保金7000余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开支。 最终,莒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决犯罪嫌疑人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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