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了借条没拿钱竟也要还款 |
原来是两名借款人中的一人把钱全拿了,双方为此对簿公堂 | |
- 2013年04月16日
来源:齐鲁晚报
-
【PDF版】
|
|
|
本报8451234热线消息(记者 任洪忠 通讯员 潘辉 孙文清 张一水) 张某和李某共同向王某借钱15万元,李某全部把钱拿走,并只还给王某一半,王某便起诉张某,张某被判还款。无奈之下,张某只好将李某告上法院。日前,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张某75000元及利息。 张某表示,2009年5月20日,他与被告李某共同向王某借款15万元,并给王某出具了有二人签名的借据一张,约定2010年3月5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随后,王某将所有款项交给了被告李某。2010年,该借款到期,李某在2010年3月8日偿还王某75000元本金和4000元利息。“剩余一半款项,李某不还,王某把我告上法院,经法院判决,让我偿还王某,但所借款项李某并未支付给我。” “对于判决由我偿还王某的款项应由被告李某应返还给我。”张某说,李某不还,他只好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还给他75000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0日张某与李某共同向王某借款150000元,并写有借款声明一张,上面的借款人签字为:李某、张某。而后,王某将所借款项全部支付给了李某。2010年3月8日李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4000元。 法院认为,借款在李某手中,就应由被告李某偿还,张某不应偿还。原告作为债权人要求被告偿还75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超过其替被告偿还债务的数额,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75000元及欠款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