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李明阳的归化事件,网上争议不断聚讼纷纭。有网友对日本方面的做法表示不齿,也有网友对于中国女篮的前景表示担忧。在众多建议当中,不乏真知灼见。 一位博客名为“盛东生律师”的博主认为,可以通过合同和法律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他认为运动员说走就走,给出资人造成了损失。运动员不顾投资人的培养和投资,擅自出走,明显属于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用合同和法律制止和约束。 “擅自出走属于违约行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可以约定由中国法院和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一旦运动员违约出走,可以在中国起诉,可以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直至申请强制执行。一旦出走的运动员进入中国境内,可以司法拘留,要求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的外国运动队履行判决书规定的违约和赔偿义务。这会影响和限制该出走的运动员和运动员所在的外国运动队参加在中国的比赛,达到为他们的违约行为承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的目的。可以约束擅自出走的运动员,约束聘用他们的外国运动队的行为。” 这位网友认为,除了这种方式,还可以约定一旦出现纠纷,适用国际仲裁的仲裁条款。由具有国际执行力的、在中国的国际仲裁机构裁决违反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等纠纷。即使擅自出走的运动员和聘用他们的运动队一辈子也不进入中国领土,也可以通过国际仲裁机构的有效裁决,申请到外国法院强制执行。 (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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