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菏泽4月16日讯(记者 周千清)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菏泽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次提高。据了解,相关通知出台后,菏泽市民政部门将督促各级相关部门足额发放。 近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出台,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将菏泽市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作出调整。其中,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人均月补差190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000元,人均月补差110元。 城市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提高到5500元,农村医疗救助金每人每年提高到4500元;大病患者事后医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金额调整为不超过12000元。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抚养能力等条件的农村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居民,五保供养标准也调整提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33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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