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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须备案
  • 2013年04月17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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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4月16日讯(记者 刘铭)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秩序和执业行为,聊城市下发通知,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凡在聊城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规定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具体条件。通知要求,除要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外,在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营业场所、管理制度、人员配备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定期予以公布,在规定期限内开展聊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通知》要求各备案代理机构必须接受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市区须从已获准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中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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