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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城首例业主状告业委会案败诉
  • 2013年04月18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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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7日讯(记者 修从涛 喻雯) 近日,省城华黎花园业主状告业委会一案由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结束。根据法院判决,状告业委会的7名成员不符合业主身份,被驳回起诉;其余13名业主被驳回诉讼请求,华黎花园业主状告业委会一案以业主败诉告终。据了解,业主将自己选出的业委会告上法庭,这在省城尚属首例。
  2012年9月,省城华黎花园小区20名“业主”联名将小区业委会告上法庭。据状告业委会的业主介绍,之所以状告业委会是因为小区业委会未启动业主大会决议,“擅自”同意物业公司提高物业费的要求,这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业委会撤销与小区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
  据了解,2012年以前,华黎花园小区高层、小高层物业费执行每平方米1.3元,多层每平方米0.8元的物业收费标准。2012年初,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重新签订了物业合同,小区物业费分别调整为每平方米1.8元和1.2元。
  小区业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签订物业合同的所有程序完全合法。该负责人表示,当时对小区923户业主进行了意见征询,其中76.7%的业主同意调整物业费,占当时已交付建筑面积的78.6%,达到了小区业主人数和所占建筑面积双过半的要求,并将征询意见的结果进行了公示。
  经过近五个月的调查取证和三次开庭审理,近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华黎花园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收费标准的确定,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他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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