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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评高级至少农村任教一年
我省定硬杠杠助农村教师队伍升级
  • 2013年04月19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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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18日讯(记者 徐洁 马云云) 近日,山东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同时还规定县域内城乡教师要做定期交流。
  《意见》要求,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支持教师向农村中小学流动,中小学教师评审高级教师职称和竞聘高级教师岗位时,须有近5年内在农村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经历。
  《意见》对县域内教师交流作出规定,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城镇学校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或实行城乡学校间教师定期轮岗支教。在城镇同一学校任教8年的教师,一般应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支教活动。城镇教师交流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时间每次不应少于1学年。所有农村中小学新履职教师,应在3年内至少安排其参加1次城乡教师轮岗支教活动。
  此外,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年龄偏大的情况,各市、县要结合当地教师资源状况,在现有编制标准核编基础上,以县为单位,按不超过农村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量5%的比例核定部分教师机动编制,全部用于补充农村中小学急需的学科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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