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18日讯(记者 司路清 通讯员 刘琳) 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近日接到举报称:某小区在交房时,物业公司强收一年物业费和1000元的装修押金、200元水电费,不交钱不给钥匙。 据了解,该小区由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现场有物业办公室,在服务柜台上有告示牌,含有:“1、物业费:0.4元/平方(按房产公司通知的接房日开始收取物业费,预收一年),2、水电费预付200元;3、装修保证金1000元(装修完毕,半年后退还)”等内容。 经调查,岚山工商分局认为这是物业公司利用格式合同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从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发,日照市工商局岚山分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物业公司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时,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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