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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没约定债务前妻卖房替夫还债
  • 2013年04月22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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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21日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徐志伟 蔡艳梅) 王某与丈夫协议离婚后,却因前夫所欠的债务而被起诉。由于和丈夫郭某没约定为其个人债务,王某的房子被拍卖用于还债,王某觉得很委屈。
  王某和丈夫郭某协议离婚后,自己带着儿子生活。2012年3月,她收到法院的传票。前夫郭某在离婚前欠下了债务,债权人将她和郭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王某认为,她和郭某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已达成了协议,债权债务归男方享有和承担。王某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自己的起诉。
  然而,判决的结果却令王某大吃一惊,除郭某承担还款责任外,王某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某立即提起了上诉,没想到二审维持了原判决。由于郭某没有偿还能力,不久,她在济宁的房产被法院强制拍卖还债。
  法官表示,夫或妻对另一方所负债务不负偿还责任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负债的夫或妻负债时与债权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丈夫或妻子一个人的债务,与另一方无关;另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各人的收入归各人,各人取得的财物归各人,也就是所谓的“AA制”,同时,债权人也一直知道他们是“AA制”。
  在本案中,郭某所负债务均发生在与王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负债时并未与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存在“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第三人知晓”的情形。两人的协议约定,对债权人来说,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两人的协议约定并非没一点实际意义,王某偿还了债务后,可以根据约定向郭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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