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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基金补足差额
  • 2013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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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4月22日讯(记者 贾凌煜 通讯员 金延敏)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2日,记者从济宁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最低工资标准,济宁两区三市一县的职工伤残津贴不足1220元以及其他县市区职工伤残津贴不足1080元,将由工伤基金补足。
  刘女士是市直某单位职工,2004年因公出差,回来时途径曲阜路段与前方货车追尾,刘女士受伤严重,最终造成双腿骨折,一腿截肢,头部凹陷,脑神经受伤。经过劳动能力鉴定,确认刘女士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1级,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因各种原因,单位在2012年2月才为她缴纳了工伤保险,从此开始每个月领取1110元的伤残津贴。
  “之前都是单位支付各种医疗及生活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后,开始由工伤基金支付,每月初打入发放的银行卡里。”刘女士说,因为丧失了劳动能力,今年刚31岁的她,直至退休每月都只能依靠伤残津贴生活。退休之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除了伤残津贴,现在刘女士每个月还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领取生活护理费,约400元左右。“以后工伤基金还将给我补一百多元的津贴。”
  “目前,济宁市共有85万余人参加了工伤保险,伤残职工超过2000人。”据济宁市社保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夏梅介绍,补足的部分自3月1日起支付,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已于4月上旬将3月份的伤残津贴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伤残职工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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