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任泽英 刘国军 □记者 李大鹏 实习生 张兴龙 报道
本报4月22日讯 18日上午,芝罘区法院8名执行人员赶赴市区两企业为两名员工追索劳动报酬,先后依法对一企业搜查、查封财物一宗,督促另一企业当场履行法律义务。其中一名公司经理对执行法官推诿隐瞒,直到看到法官要动真格的了,这才站出来。 2011年12月21日,芝罘区法院依法判决烟台某印刷公司支付原员工王某工资、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27437.50元,烟台某印刷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一直避而不见执行人员。 18日上午,8名执行人员驱车赶到芝罘区文化路某印刷公司,执行人员给经理江某打电话,电话关机。在确认当事人无法即时履行法律义务后,执行员依法出示了执行公务证、搜查令,并在财务室搜出现金3140元。又与财务人员到银行查询该公司帐户,没有查到财产线索。为确保案件能够顺利执结,执行人员决定查封该公司生产设备。 见执行人员动真格的,一直在旁边观看的一名员工站出来称自己是生产经理,要求与法院协商一下,能否不查封设备,暂缓执行。执行四庭庭长顾鸿、副庭长刘波告诉该员工,只有立即支付员工的劳动报酬,才能停止查封。若查封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只能拍卖该公司生产设备。 执行人员在该生产经理带领下,来到该公司生产车间。生产车间大门紧锁,生产经理称员工下夜班后将门锁上了。刘波副庭长耐心向该生产经理讲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后果。万般无奈之下,该生产经理让员工将车间门打开,执行人员依法查封了两台设备。 18日上午10点半,执行人员督促另一企业当场履行法律义务。权衡利弊关系后,该公司经理立即指示员工向执行人员支付了7550元待岗费,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