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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盼儿子常回家看看 |
| 莱阳男子一年多没看望父母,被老人告上法庭 | |
- 2013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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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樊友泉 赵鑫 □记者 李大鹏 实习生 张兴龙 报道
本报4月22日讯 “常回家看看,回家看看,哪怕帮妈妈刷刷筷子洗洗碗,老人不图儿女为家做多大贡献呀,一辈子不容易就图个团团圆圆……”几年前,一首《常回家看看》道出了年迈父母们的心声。但就在最近,莱阳男子盖某,因为嫌住得远,一年多都没回家看望双亲,结果父母一怒之下,将日思夜盼的儿子告上了法庭。 两位老人在诉状中称,自己因病家庭困难无经济收入来源,儿子盖某不承担赡养义务,要求判决盖某自2011年9月起每年负担二老赡养费9614元,并负担二老每年的医疗费。但是,在庭审中,俩老人又陈述两人在青岛经营五金店及出租房屋,年收入过万的事实,并无家庭困难的情况。那么,二老到底为何起诉儿子呢? 承办该案的徐中龑法官感觉事有蹊跷,带着疑问,他走进了二老的家中。原来事情是这样的,两位老人是莱阳人,育有两子,大儿子离世。老在失去大儿子之后,感觉异常的孤独。常常希望二儿子能去看望他们。为此,二老经常打电话询问孙子的情况,借此表达想要享受天伦之乐的愿望。但二儿子却以莱阳、青岛相隔太远为由,一年多没去看过二老,甚至过年的时候也没将老人接到家中。二老一气之下这才起诉到了法院。 最后,莱阳法院判决盖某负担父母的医疗费,并且在生活照顾、精神慰藉和其他特殊需要方面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新闻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所以,我国法律规定的对老年人的赡养不仅是经济方面,还包括精神方面的内容。具体可以分为四方面: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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