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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7只猫头鹰判刑5年罚5000 |
猫头鹰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买卖6只就“情节严重” | |
- 2013年04月23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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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泰安4月22日讯(见习记者 侯峰 通讯员 吕黛婷) 贵州一男子长途跋涉,开车到莱芜买了7只猫头鹰,途经泰安时被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当事人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千元。 2012年11月16日,莱泰高速公路泰安收费站民警正在例行检查,对一辆浙江牌照白色面包车检查时,发现后备箱放着一些箱子和装着东西的网子,民警打开网兜查看,里面竟装着猫头鹰。问起猫头鹰来源,司机说是自己买的,买回家捉老鼠。随后民警对车辆进行搜查,发现了近20个类似老鼠夹的捕捉工具。 据了解,王某是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案发当日在莱芜市苗山公路花700元钱买了7只猫头鹰,将猫头鹰捆绑后分别装在白色网兜里,用箱子蒙好,准备开车运往贵州省。 近日,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了解,公安机关已将依法扣押的猫头鹰移交泰山虎山生态园三只,放归大自然四只。 “猫头鹰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猫头鹰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王某明知非法收购、运输猫头鹰是违法的,还心存侥幸,最终付出了代价。”泰山区检察院检察官说,近几年野生动物保护越来越受重视,相关法律也不断完善,公民涉及野生动植物时一定要增加法律意识,不要因一时疏忽或心存侥幸涉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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