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李孟霏 报道 □通讯员 金少红
本报4月22日讯 一年间,23岁的杨某18次潜入高区、环翠区18家网吧,盗窃价值万余元的物品。22日上午,高区法院判处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自2011年2月至2012年9月间,杨某先后18次到高区新世纪家园建交网吧、张村镇瑞泽等18家网吧盗窃21台长城、三星等电脑显示器,1台电脑主机,价值1万余元,案发后,追回显示器5台。2012年9月4日,因杨某被涝台边防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5日被刑拘,10月11日被逮捕。 高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在长达一年半时间内,实施盗窃18次,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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