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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顶包人 进了拘留所
交通法规对此无处罚规定,办案交警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派出所处理
  • 2013年04月24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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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 亚林 全福
□记者 孙健 报道
qlwbsunj@vip.163.com

  本报热线967066消息 近几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屡屡发生,其中冒名顶替性质的案件占比重较大,而交通法规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没有处罚规定。近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在依法惩办“4·7交通肇事逃逸案”的犯罪嫌疑人孔某后,又联手南大街派出所,将案中冒名顶替者姚某及指使者王某依法拘留。这是近年来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首次对冒名顶替者作出处罚。
  7日,在大海阳路仁爱医院门前,犯罪嫌疑人孔某驾车将过马路的老人撞成重伤后逃逸。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孔某慌乱中给车主王某打电话,王某考虑到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拒赔,于是告诉王某离开现场在附近躲着,并招呼自己的小舅子姚某一同来到现场。
  在征得孔某同意后,王某指使姚某冒名顶替孔某。审讯中,姚某平和的语气和清晰条理的表现引起民警怀疑。通过多方搜集证据及周密的审讯,民警突破了姚某的心理防线,并最终成功将孔某依法拘留。
  然而事情远没有结束,王某、姚某向公安机关谎报案情、提供虚假证言,干扰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办案秩序,性质十分恶劣。但交通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针对冒名顶替者作出具体的相关处罚规定,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对王某、姚某作出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处罚权隶属于辖区内派出所。
  为切实打消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行为人的侥幸心理,狠刹违法冒名顶替之风,16日,一大队事故民警将王某、姚某移交给南大街派出所,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当日,派出所民警针对姚某受王某指使顶替肇事司机,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事实,对王某、姚某均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这是近年来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交通肇事逃逸案中首次对冒名顶替者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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