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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酒驾酿祸,保险公司被判赔付
法院:保险公司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也应担责
  • 2013年04月25日  来源:齐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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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4月24日讯(通讯员 赵恒涛 记者 马云云) 驾驶人饮酒后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近日,一家保险公司虽在合同中约定这种情况下不负保险责任,但因未尽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被判在交强险责任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
  2013年1月13日,刘某酒后驾驶自家轿车超速行驶与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使王某当场死亡。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由于刘某驾驶的轿车于2012年9月15日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受害人王某家属遂将肇事司机刘某与某保险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该保险公司认为酒后驾驶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且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该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就这一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且在发生争议时保险人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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